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阿里巴巴中国站正常经营秩序,根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站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是对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阿里巴巴有权酌情处理。但阿里巴巴对用户的处理,并不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淘宝、阿里金融 、阿里云,中国雅虎等,下同)所签订的各项协议。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前述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阿里巴巴中国站:指阿里巴巴主办运营的面向企业间贸易(B-TO-B)的在线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包含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所涉域名为 Alibaba.com.cn、alibaba.cn、1688.com,下同)及客户端。
第六条阿里平台:指包括阿里巴巴中国站、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mall.com)、阿里妈妈(域名为alimama.com)、阿里旅行(域名为alitrip.com)、阿里巴巴国际站(域名为alibaba.com)、速卖通(域名为aliexpress.com)等网站及客户端。
第七条用户: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阿里巴巴各项服务的使用者,且不是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地域实施的贸易限制、制裁或其他法律、规则限制的对象。
第八条会员:指与阿里巴巴签订《阿里巴巴服务条款》 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在阿里巴巴允许范围内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登录名。
第九条买家:指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浏览或采购产品或发布询价单的会员。
第十条卖家:指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供应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或发布报价单的会员。
第十一条旺铺:又称专用网址,是卖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之一。
第十二条旺铺域名: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旺铺域名链接或者直接输入旺铺域名进入对应卖家的旺铺,卖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的旺铺,域名一般以*.cn.1688.com形式展示。
第十三条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产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产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四条评价:指在成功完成在线交易(订单状态已显示为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
第十五条投诉方:指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
第十七条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方的投诉通知后,向阿里巴巴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指用户违反本规则或其与阿里巴巴签订的任何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管理措施:指为了提升用户的采购体验,维护网站市场正常运营秩序,阿里巴巴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及其行为采取的市场管控措施,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警告:指阿里巴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用户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二)下架: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转移至用户账户后台未发布状态,信息下架后用户仍可通过登录账户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信息方可正常发布。
(三)删除: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无法修改和恢复。
(四)降权:指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排序被置后。
(五)限制发布产品信息:指禁止用户发布特定属性的产品信息或限制发布产品信息总数量等。
(六)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产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产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七)账户限权:指阿里巴巴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旺铺的访问权限、供应产品信息或采购单、报价单的操作权限等,并对用户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或删除处理(如有)。因用户违规导致被采取账户限权的管理措施,可能对用户已订购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收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诚信通服务等,如有)对应服务使用、服务费用、服务期间计算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应以对应服务协议约定为准),相应后果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账户关闭:指阿里巴巴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账户关闭后,用户将不能再通过该账户登陆任一阿里平台,所有阿里平台服务将同时终止。
(九)其他措施:指阿里巴巴针对用户不当行为采取的上述措施以外的其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加活动、搜索屏蔽、限制使用阿里旺旺/千牛工作台、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订购网站相关服务、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网站登录、屏蔽/删除评论内容、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会员的(及会员账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等。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则
第一节 账户注册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户应当严格遵循阿里巴巴中国站系统设置的账户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注册账户时需同意并遵守《阿里巴巴服务条款》;
用户在选择其登录名(ID,也称会员账户或账户)、旺铺或旺铺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阿里巴巴正常运营秩序等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含有旗舰店、专卖等相关信息(经阿里巴巴同意的除外);
同一个登录名只能注册一个账户,并且验证该账户有效的手机号或邮箱未用于其它账户的验证,登录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阿里巴巴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积极维护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不得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账户,妨害阿里巴巴运营秩序(以下简称“不当注册”)。对于阿里巴巴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阿里巴巴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订购网站相关服务、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产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千牛工作台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的信息及阿里巴巴中国站商业信息,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未经阿里巴巴审核同意,用户将账户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行为无效;如有发现,阿里巴巴判断用户账户的使用可能危及用户账户安全及/或阿里巴巴中国站及其他用户信息安全的,将拒绝提供相应服务及/或对该账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阿里巴巴同意,并符合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规定的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用户可进行账户的转让。用户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此外,用户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阿里巴巴有权追究用户的责任,对用户账户采取关闭等管理措施,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因会员行为引发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投诉至行政机关或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会员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过期、无效,或会员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阿里巴巴或其他用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阿里巴巴可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店铺监管、账户限权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阿里巴巴有权回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活跃账户:(1)未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2)连续6个月未使用用户的邮箱、手机或阿里巴巴认可的其他方式和密码登录过阿里巴巴中国站,也未登录过其他任意阿里平台;(3)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有效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完结的交易订单、用户开通或订购的增值服务等。
第二十六条会员可在满足阿里巴巴中国站要求的账户注销条件(如不存在未到期的有效业务等,具体以网站公示或提示的为准)时,通过网站自助服务、致电阿里巴巴中国站客服或其他阿里巴巴中国站支持的方式,主动向阿里巴巴申请关闭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如用户存在《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约定阿里巴巴可向用户终止协议的情形,阿里巴巴有权对用户账户进行关闭。
第二节 经营
旺铺及订购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阿里巴巴中国站系统设置的流程申请创建旺铺或订购相关服务(注:1、除经阿里巴巴同意外,阿里巴巴中国站不支持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个人实名认证的个人会员使用卖家相关产品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创建和使用旺铺、发布产品信息、发布黄页、进行报价等;2、如具体服务有其他服务使用条件的,会员应同时符合相应条件):
(一)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身份认证,提供用户自身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等;
(二)维护并及时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
(三)经阿里巴巴排查认定,该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阿里账户未被处以过特定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或未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如果会员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阿里巴巴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阿里巴巴有权视情况对会员采取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管理措施,并有权拒绝会员使用任何现有的服务及以后可能提供的任何功能或服务。
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阿里巴巴中国站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信息,且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遵循 《信息发布规则》,如实进行描述,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用户应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交易与支付
第三十条当交易双方选择并确认使用支付宝服务后,将视为接受由支付宝提供的各类支付服务,并遵守《支付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如双方选择并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站支持的其他交易与支付服务,双方应遵守对应交易规则及交易、支付服务提供方的相关服务协议。
退款
第三十一条买家支付成功后到订单交易成功前,如买家未收到货物,可以申请退款,如买家收到货物但有问题,可以申请退款/退货退款,并及时联系卖家协商处理。如卖家同意退款/退货退款,则相应款项将根据相应交易规则退款给买家,具体应以各交易规则规定及订单交易流程执行为准。
维权(交易争议)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就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阿里巴巴进行争议调处。用户提交阿里巴巴争议调处,则表示用户认可并愿意履行阿里巴巴中国站的客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有关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包括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执行相应的保证金赔付等)。
第三十三条会员应遵照阿里巴巴中国站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卖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会员如发生或可能即将引发危及交易安全或账户安全的行为,阿里巴巴将根据其行为并结合事件的紧急、严重程度采取店铺监管、关闭订单、删除产品信息等临时性管理措施,直至阿里巴巴确认风险基本可控后予以部分或全部解除管控。
第三节 评价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在线交易并在订单交易成功后的30天内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具体评价期限、流程及系统评价说明详见并遵循《评价体系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阿里巴巴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遵循《评价体系规则》的规定,对违规交易评价、恶意评价、不当评价、异常评价等破坏阿里巴巴中国站评价体系、侵犯用户知情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评价不计分、限制评价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会员发生违规行为,阿里巴巴将根据本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对会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其他用户、社会公众以及阿里巴巴及其关联方的合法权益,阿里巴巴将视情况在网站规则频道页面公示会员的违规情况,向行政机关和/或第三方机构以及阿里巴巴的关联公司披露被阿里巴巴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会员的相关信息及其违规情况。
第三十六条阿里巴巴对会员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执行):
(一)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12分以上24分以下的,给予警告的处理;
(二)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24分以上36分以下的,给予限权7天的处理;
(三)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36分以上48分以下的,给予限权15天的处理;
(四)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48分以上60分以下的,给予限权30天的处理;
(五)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60分以上的,给予账户关闭的处理。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会员,当其对应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七条就会员的首次或者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阿里巴巴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会员进行自检自查。同时,平台给予会员考试的机会,如果通过相应的考试,部分违规行为处罚可撤销。
第三十八条会员违规扣分将在该次扣分之日起一年后做对应清除处理(如2016年12月31日发生违规扣分,该笔扣分将在2017年12月30日24时清除),但因扣分达到60分或以上致使账户关闭的除外。
违禁信息发布
第三十九条指用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阿里巴巴中国站禁止或限制发布/销售的产品信息行为。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禁止、限制发布/销售产品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 处理,立即删除该产品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违规供应产品信息发布
第四十条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涉嫌以下几种供应产品信息违规发布行为:使用恶意外部软件违规、标题描述违规、属性不实、类目放置错误、无货空挂、虚假价格违规等;用户发布的供应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供应产品信息质量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等处理。
询价单违规发布
第四十一条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涉嫌以下几种询价单违规发布行为:询价单内容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询价产品属于禁限售产品、询价单名为询价,实为广告、重复询价等;用户发布的询价单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询价单发布以及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等处理。
报价单违规发布
第四十二条指用户在阿里巴巴站涉嫌以下几种报价单违规发布行为:报价单内容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报价内容与询价单无关、报价单价格不实、报价单内容涉及禁限售产品信息等;用户发布的报价单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阿里巴巴将按照《报价单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等处理。
知识产权侵权
第四十三条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用户发布的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投诉,应及时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产品合法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未及时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成立,阿里巴巴将按照《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或《图片侵权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产品品质违规
第四十四条指用户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发布、销售的产品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规定、违反产品包装或标识标签等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等产品品质违规行为。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或销售的产品的一经认定存在产品品质违规情形,阿里巴巴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删除、账户限权、关闭等处理。同时,阿里巴巴将会不定期地对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工作由阿里巴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关于抽检的方式、适用的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的认定详见《阿里巴巴中国站产品抽检规范》的规定,对于经抽检后发现存在品质违规情形的产品,阿里巴巴将按照《产品品质违规处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不实交易方式
第四十五条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的产品信息中明确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在买家与其交易的具体过程中,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采取支付宝担保方式进行交易。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不实交易方式信息,立即删除该产品信息,同时将按照《不实交易方式处理规则》,根据行为次数对用户予以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虚假交易
第四十六条是指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积分和/或产品销量,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一旦用户有虚假交易的行为,阿里巴巴将按照《虚假交易处理规则》,删除或关闭虚假交易的内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违规评价
第四十七条是指评价方以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违背客观事实情况下,而给予对方三星及以下的评价行为。被评价方收到恶意评价后可提交给阿里巴巴进行处理,阿里巴巴将按照《违规评价处理规则》删除或隐藏相应评价,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账户限权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滥用会员权利
第四十八条是指用户肆意或恶意利用阿里巴巴赋予的各项会员权利,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阿里巴巴中国站运营秩序等的行为。对于阿里巴巴排查到的涉嫌滥用会员权利的会员,阿里巴巴将视情节采取警告、限制发布产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千牛工作台、限制买家行为、限制评价、限制退款、限制投诉(或对已发起的投诉驳回)、限制买家保障服务(获得理赔或赔付)、延长交易超时、对滥用会员权利产生的订单采取订单关闭、不计入卖家退款率、不计销量、投诉率指标等管控措施,直至查封账户,并对滥用会员权利获得的不当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红包等),阿里巴巴将采取收回、失效、作废等措施予以利益追回。
违规宣传
第四十九条指用户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旺铺、黄页、产品信息等)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 用户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或销售的产品的一经认定存在违规宣传情形,阿里巴巴将按照《违规宣传处理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删除、账户限权、账户关闭等处理。
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是指会员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阿里巴巴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理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阿里巴巴官方或第三方的资源、服务利益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阿里巴巴有权取消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使用的官方资源、服务利益及/或终止相应服务资格并对会员绑定的支付宝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且,每次扣3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特别恶劣的,每次扣除60分。
拖欠金融服务款项
第五十一条是指用户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申请并获得第三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保险、保理等相关金融服务),到期未足额偿还本息或其他服务约定款项,经阿里巴巴及/或服务提供方通过相应方式通知、追缴仍未按期足额偿还的情况,根据情节严重扣除4分至60分不等,并有权通知阿里巴巴的关联公司,要求其对用户的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宝公司将用户账户内的款项支付给阿里巴巴指定的对象,要求关联公司中止、终止对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其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任何网站公示用户的违约情况。(注:用户拖欠阿里巴巴款项可参照本条处理)。
不正当牟利
第五十二条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或采用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 明知其他会员或第三方不正当牟利,并从中牟取利益。
会员不正当牟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60分,阿里巴巴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账户6个月内不得参加任何阿里巴巴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阿里巴巴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阿里巴巴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阿里巴巴将对相关账户进行限权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会员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阿里巴巴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牟利调查之日起,阿里巴巴将限制该会员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参加阿里巴巴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牟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牟利未遂,每次扣24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
(一)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60分;
(二)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36分,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60分。
提供虚假凭证
第五十三条提供虚假凭证,指会员向阿里巴巴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证明材料的行为。会员提供虚假凭证的,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36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每次扣除48分;会员提供虚假凭证如涉及获得不当利益,阿里巴巴有权收回或终止,同时,阿里巴巴将视情形对会员采取市场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虚假凭证、终止会员在相应准入市场的入驻资格、删除产品信息、店铺监管、账户限权、账户关闭等措施,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予减轻处理。
违背承诺
第五十四条违背承诺 指会员未按照约定履行承诺,妨害其他会员或网站权益的行为,如卖家承诺向买家提供买家保障服务实际未提供、卖家报名参加网站举办的“大型官方活动”并被审核通过后又因其变更意愿等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卖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特定产品除外)等行为。会员违背承诺的,每次扣分2分(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执行)。
交易争议综合考评
第五十五条每个自然月阿里巴巴将按照《交易争议综合考评规则》对卖家交易争议的纠纷笔数、纠纷率等进行综合累计考评,并视考评结果对达到考评处理标准的用户予以相应处理。
违规处理申诉
第五十六条会员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的指定期间内,通过线上相应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详见相应实施细则)。逾期未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充分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因违规累计扣分达60分或以上致关闭账户或因其他原因已被关闭账户的用户,即使申诉,账户也将不予恢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第六十一条阿里巴巴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频道(rule.1688.com)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对多数用户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则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规则修订内容以公示的指定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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